一、執行標準依據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》
2.《軍用機場凈空規定》(國發[2001]29號)
3.《軍用機場凈空區障礙物標志技術規范》KFB 507-2005
4.《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》(MH5001-2013)
5.《航空障礙燈》MH/T6012-2015
6.《航空障礙燈檢測規范》AC-137-CA-2017-05
7.國際民航組織發布的《國際標準及建議標準》附件十四
⑴單個物體高度低于50m的采用低光強紅色障礙燈。
⑵50-100m之間的采用中光強紅色障礙燈。
⑶100-150m之間的采用中光強白色障礙燈。
⑷150m以上的使用高光強白色障礙燈。
⑸高度大致相同、相鄰間距不超過50m的物體群,高出周圍地面50m以內的使用中光強紅色障礙燈,高于50m以上的使用的障礙燈與單個物體相同。
⑹高出周圍地面100m以上的物體應設置中間層障礙燈,層間距不大于50m,中間層使用中光強紅色障礙燈。
⑺鐵塔、發射塔、架空電線、電纜支撐塔等類似物體如無色彩標志,高于150m的各層均使用高光強白色障礙燈,低于150m的各層均使用中光強白色障礙燈,并保證全天候開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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